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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九州大道84号科园社区1区9-7号。法定代表人:董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65号。法定代表人:胡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麟,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罗 琴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