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法判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49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法,男,满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21时30分许,程海(已判刑)驾驶松花江牌面包车行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新中新医院门前时,与步行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孙某某(男,21岁)因道路通行发生口角。程海及车内拉载的被告人吴法、赵某某(另案处理)下车与孙某某发生厮打,厮打中孙某某鼻部被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经侦查,被告人吴法于2017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法与赵某某(另案处理)乘坐程海(已判刑)驾驶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当车行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新中新医院门前时,因与步行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孙某某(男,时年21岁)因道路通行发生口角。吴法、赵某某、程海下车与孙某某发生厮打,造成孙某某头外伤、鼻部挫伤、鼻骨骨折,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经侦查,被告人吴法于2017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孙某某对吴法给予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到案经过及到案经过:2016年6月25日,孙某某报警称,当日21时30分许,在哈市南岗区学府路新中新医院门前被三人将其打伤。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1日将吴法抓获。证据二、伤情诊断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被害人孙某某头外伤、鼻部挫伤、鼻骨骨折,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证据三、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吴法等人殴打被害人孙某某过程。证据四、谅解书:案发后,被告人吴法及程海、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孙某某对三人给予谅解。证据五、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法的同案犯程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证据六、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吴法无前科劣迹。证据七、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6年6月25日21时30分许,在南岗区学府路新中新医院前面他和女朋友汪某某在路上行走,险些被车撞到。他就骂了一句,之后从车上下来四个人,从驾驶员位置下来的人用拳头打他鼻子两拳,从副驾驶下来一个黑衣男子用脚踹他肚子,从车后侧下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人抱住他上身,另一个男子用拳头打他鼻子五下。之后这些人就走了,他就去医院了。证据八、证人汪某某的证言:2016年6月25日21时许,她和男朋友在南岗区新中新医院门前遛弯,后面过来一辆白色面包车差点把她俩刮着。车停下来,她说这是人行横道,司机说这是车道,副驾驶从车内扔出一个香瓜打在她男朋友身上。司机和副驾驶的人下车了,司机用拳头打她男朋友脸部和头部,副驾驶用拳头打她男朋友身上、脸部、头部好几下,后座出来两个人用拳头打她男朋友身上、脸部、头部好几下,打完就开车走了。证据九、证人程海的证言:2016年6月25日21时30分,他和朋友吴法、赵某某开着中意面包车行驶到南岗区新中新医院门前时,车前面有一男一女挡着他的车道。他就按喇叭,他从这两人身边过去时,听见让路男子骂他一句。他就停车于男子理论,对方也不道歉,他俩就动手厮打起来。吴法和赵某某也下车帮他一起打。他用右手拳头打了这个男子脸上和鼻子部位两三拳。他看见吴法和赵某某也用拳头打了这个男子脸上和头部四五拳。打完后他们就走了。证据十、被告人吴法的供述:2016年6月25日晚上,他和朋友程海、赵某某喝完酒,程海开车送他们回家。走到南岗区学府路新中新医院门前时,车前面走路的一男一女挡了他们的路,程海就按喇叭。他们车从一男一女身边过去时,男子就骂了他们一句,程海就下车和男子吵吵起来,并打了起来。他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也从车上下来帮着程海用手扇男子头部、脸上和身上三四个嘴巴子。赵某某也从车上下来,用拳头打了男子头部和脸上三四拳。程海用拳头打的男子脸部鼻子,将男子的鼻子当时打出血了。女子在旁边一直拉着,他们三人就停手不打了,程海开车把他们拉回家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法与程海、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吴法认罪、悔罪,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