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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永合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合,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4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矿机路1号。法定代表人:钱建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永合因与被申请人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合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改判中煤公司支付张永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金、工伤工资及工伤赔偿金。理由为:张永合自1989年6月12日开���在中煤公司工作,中煤公司一直未给张永合上社会保险,并于2008年违法与张永合解除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永合曾以劳动争议为案由起诉中煤公司,要求中煤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一审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本案中,张永合又依据同一事实起诉中煤公司,要求中煤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裁定并无不当。张永合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宋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何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