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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崇起与黄成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崇起,黄成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809号原告:卢崇起,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霞,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荣,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成冲,男,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主要负责人:杨松柏,经理。原告卢崇起与被告黄成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崇起因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错列为本案被告而提出撤诉申请,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崇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原告卢崇起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