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恢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培东、王大伟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东,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459号申请执行人:陈培东,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大伟,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培东诉被告王大伟人格权纠纷一案的(2014)龙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德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