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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上海昕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汇滨祥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昕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汇滨祥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57号原告:上海昕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桦,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被告:长春市汇滨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胡莹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昕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汇滨祥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昕宝国际贸易有���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4.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