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红心与孟凡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心,孟凡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466号原告:李红心,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夫,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李红心与被告孟心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