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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红心与孟凡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心,孟凡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466号原告:李红心,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夫,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李红心与被告孟心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