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大蛰、唐代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大蛰,唐代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211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B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09179655XC。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川、黄雪希,该行职员。被告唐大蛰,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代表,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大蛰、唐代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唐大蛰、唐代表与原告正在庭外和解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97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建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