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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曾明、唐振坤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曾明,唐振坤,张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赵曾明,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唐振坤,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张毅明,男,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赵曾明与唐振坤、张毅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3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振坤、张毅明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曾明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曾明与被执行人唐振坤、张毅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曾明同意被执行人唐振坤、张毅明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36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