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永山与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山,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韩永山,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代表人:孙凤青,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代表人:李方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法定代表人:汪世平,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永山与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凤劳人仲字(2016)766-898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东中海煤业有限公司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金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