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万启、赵志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万启,赵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69号申请人:张万启,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申请人:赵志林,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张万启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志林驾驶的豫N×××××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万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志林驾驶的豫N×××××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