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琬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国土资源局,陈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66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人民街10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10422008362073Q。法定代表人:李斌,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琬,女,生于1990年8月28日,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琬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琬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