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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平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大伟、姜学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大伟,姜学会,王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平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焦大伟,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姜学会,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淑艳,女,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焦大伟与被执行人姜学会、王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学会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3)平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