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703、6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叶志辉与何凤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辉,何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703、67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志辉,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何凤琴,女,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叶志辉与被执行人何凤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何凤琴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西村三巷三号房屋,承担案件受理费51000元(为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凤琴名下银行存款51000元,现已将该笔款项作为案件受理费予以扣缴。另,申请执行人叶志辉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其已自行收回涉案房屋,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向法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6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