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丁学来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来,薛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丁学来,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薛东芳,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学来与被执行人薛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薛东芳给付申请人丁学来借款300万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学来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薛东芳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薛东芳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套、车辆一台,冻结其银行帐户一个、股权11万股,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经查,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丁学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丁学来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薛东芳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丁学来发现被执行人薛东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薛东芳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