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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建与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759号原告:王建,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洪文涛,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法定代表人:庄海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崔振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与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区商铺14号房屋(所在层楼1-2)建筑面积301.1平方米,以2400,000元的价格购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被告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到期后被告未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26日,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即原告王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了”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公章,并加盖了崔振清的名章,乙方由王建签字。庭审中,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辩称,其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均为制式合同,不是单页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不是其公司公章,公章编码尾数不符,分公司公章尾数828的公章即为伪造的公章,其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加盖的崔振清名章的真实性有异议,因分公司负责人崔振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可能加盖名章,故现要求将此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经核实,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所加盖的公章与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公章不符,原告王建与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阿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铁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