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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振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26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振东,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人马振东曾因赌博于2010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元,于200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振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振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振东在本市相城区中国工商银行官渎花园分理处自助服务区,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被告人马振东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头面部,致被害人王某眼部受伤并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马振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振东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振东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人体检查记录,门诊病历及入院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振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振东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有盗窃前科及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马振东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马振东的悔罪、认罪态度,可对被告人马振东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振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嘉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