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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边玖与高爱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玖,高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2709号原告边玖,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刘文路07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7604120520。委托代理人高爱军,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7202290818。被告高强,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中意小区B5-2-3西户。委托代理人王之锐,内蒙古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玖诉被告高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敏涛代理审判员  姜 艳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