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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耿凤文与耿明江、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凤文,耿明江,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耿凤文,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耿明江,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法定代表人:耿明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耿凤文与耿明江、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