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公平与辽源市梦天琪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公平,辽源市梦天琪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18号原告邹公平,住东辽县。被告辽源市梦天琪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骐彤,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公平诉被告辽源市梦天琪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