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兰小慧申请执行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旅游公司、毛华、秦宝斌、孟磊、位军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小慧,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旅游公司,毛华,秦宝斌,孟磊,位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828号申请执行人:兰小慧,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旅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新,经理。被执行人:毛华,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秦宝斌,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孟磊,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位军喜,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兰小慧申请执行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旅游公司、毛华、秦宝斌、孟磊、位军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兰小慧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4执28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