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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广春、侯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广春,侯广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广春,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志有,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广江,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父女关系),女,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侯广春因与被上诉人侯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广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