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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执1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纪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纪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6执1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住所地,宜黄县凤冈镇学前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862842826A。被执行人纪小金,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南城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李学中、纪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学中、纪小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学中、纪小金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借款本金34120.16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学中、纪小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纪小金存款人民币34120.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