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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鑫秋豪建筑器材租赁站、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献县鑫秋豪建筑器材租赁站,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49号申请人:献县鑫秋豪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经营者:刘金松。被申请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李传明。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20247.9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债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20247.9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债权。本裁定自送达后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