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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湘虹与株洲市中建天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湘虹,株洲市中建天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980号原告:谢湘虹,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株洲市中建天懿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白马垅加压站。被告: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2108、2109、2110、2111、2112、2113号。本院受理原告谢湘虹与被告株洲市中建天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谢湘虹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129元,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湘虹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天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