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少勋、孙海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吉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勋,孙海燕,张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孙少勋,男,197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申请执行人孙海燕,女,1972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张吉有(友),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少勋、孙海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吉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