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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严加文与郑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加文,郑秀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972号原告:严加文,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郑秀萍,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加文与被告郑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严加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加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严加文负担。审判员  何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