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何伟、赵翠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伟,赵翠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233号申请人:何伟,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赵翠华,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申请人何伟、赵翠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伟、赵翠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何伟赔偿赵翠华: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03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何伟、赵翠华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