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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宝清与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清,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清,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格尔木市。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0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法定代表人虞修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宝清与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杨宝清逾期交房违约金11146.95元,案件受理费39.34元,共计11186.29元。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杨宝清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杨宝清11186.29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