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艳与王瑞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王瑞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鄂尔栋镇十一号,现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不塔气村(新村)弓平锁院内。被执行人:王瑞武,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桃源新村小区5号楼2单元2楼。本院在执行王艳与王瑞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