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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拴路诉被告阳泉市天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城区义井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拴路,阳泉市天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城区义井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931号原告史拴路,男,195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天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被告城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原告史拴路诉被告阳泉市天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城区义井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史拴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城区线材厂的拆迁补偿款500万元;2、请求法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线材厂是原告两次投资新建的,并租赁承包管理经营。建材厂是被告王春海,并租赁承包管理经营。一、在这次阳泉市环境整治过程中,线材厂的红线内房屋被拆迁1000㎡,又二次拆迁红线外的房屋400㎡,两次攻击拆迁1000㎡。线材厂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被天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占为己有,要求天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把线材厂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按评估归还原告。二、2017年4月27日义井街道办事处给原告出具了委托书介绍信,原告向有关部门了解、查询发现义井街道办事处把原告个人投资新建的线材厂房产转移给了他人,原告和义井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承包合同(已公证),义井街道办事处单方违约,使原告投资、管理经营的线材厂受到了非法侵占。义井街道办事处在1998年4月6日下达通知:内容是:根据线材厂目前经营状况,为确保退休职工的工资,经党政领导研究决定线材厂由原告负责经营。该厂房场地公证合同到期后(2004年8月)仍由史拴路负责管理经营,如期缴纳义井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费,不得拖欠,为防止再次拆迁,同意史拴路在合同期满后个人出资办理土地房产使用证,费用自负,如拆迁按国家政策给予原告补偿。两被告非法剥夺、侵占了原告的合法财产,要求法院给予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拴路起诉的被告城区义井街道办事处与其提供的机构代码(显示为“阳泉市义井街道办事处”)名称不符,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拴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旭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