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张香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英,张香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3559号原告:陈兰英,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张香粉,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兰英与被告张香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兰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香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兰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香粉立即清偿拖欠陈兰英借款460000元。事实与理由:陈兰英和张香粉系亲家,张香粉的儿子是陈兰英的女婿。张香粉及其丈夫开了一家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5月,张香粉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兰英借款。陈兰英同意后,于2015年5月13日让妹夫何某转账130000元给张香粉。2015年6月21日,陈兰英又让姑姑陈某转账130000元给张香粉。以上两笔借款考虑系亲家关系就没有让张香粉出具借据,更没有约定利息。2015年9月,张香粉公司的一名驾驶员在晋江卸货突发意外死亡。为凑齐赔偿款,陈兰英应张香粉的要求再次送20万现金到厦门给张香粉。2015年10月26日,张香粉将以上三笔借款共计460000元向陈兰英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一年后归还。2016年10月到期后,张香粉的公司经营恶化,无力按期归还,并多次推脱不予归还。为维护陈兰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张香粉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张香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陈兰英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张香粉的暂住证以及证人何某、陈某的证言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3日,陈兰英委托何某转账13万元给张香粉。2015年6月21日,陈兰英又委托陈某转账13万元给张香粉。2015年10月26日,陈兰英与张香粉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载明:“一、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人张香粉向陈兰英借款人民币46万元整(该款通过陈兰英妹夫何某转13万于张香粉建行卡,姑姑陈某转13万于张香粉银行卡,现金20万元)。借款最迟在2016年10月底以前清偿。二、到期如不能按约归还,双方同意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解决。届时借款人张香粉要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三、借款协议签字生效。”借款到期后,张香粉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证人陈某与何某到庭确认其上述转账行为系根据陈兰英的指示付款,其与张香粉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关系。本院认为,陈兰英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陈兰英与张香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张香粉未依约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兰英请求张香粉偿还借款4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张香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香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兰英借款460000元。如果被告张香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张香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巧珊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