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升华塑胶有限公司与重庆精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遵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升华塑胶有限公司,刘遵世,重庆精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89号申请人重庆升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龙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62135833。法定代表人罗广印。担保人罗广印,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刘遵世,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精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吉安大道70号2幢附8#。法定代表人池福平。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升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精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遵世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升华塑胶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遵世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XX路X号X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罗广印自愿以其所有的渝AXXX**机动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升华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遵世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号XX房产一套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希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