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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丽娟申请执行裴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丽娟,裴群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崔丽娟,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裴群涛,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崔丽娟申请执行裴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丽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8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