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鲁贝格·亚历克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贝格·亚历克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3刑初52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LubegaAlex),男,1995年8月2日生。辩护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犯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提供辩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聂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及其辩护人郑菊萍,英语翻译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1月2日,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为赚取高额报酬,根据他人安排,携带一只内藏有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乘坐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对其携带的行李箱过X光机检查时发现内有可疑阴影,遂进行开箱检查,从中查获两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称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两包白色粉末共重1,271.35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侦查机关的《侦破经过》《工作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海关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出具的《检定证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所持有的《乌干达共和国护照》《登机牌》《行李票》《行程单》、名片,证人张1、张某2、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报酬,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量达1,271.35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请法庭考虑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系受人利用实施犯罪、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为赚取高额报酬,根据他人安排,携带一只内藏有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乘坐ET335次航班从乌干达共和国坎帕拉出发,经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转机,乘坐ET684次航班于次日15时许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未向中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对其携带的行李箱过X光机检查时,发现内有可疑阴影,遂进行开箱检查,经用工具打开该行李箱底部夹层后,从中查获两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遂报警。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警后,派侦查人员至现场将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抓获,并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称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两包白色粉末分别净重750.29克和521.06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对应的含量分别为46.74%和45.60%。上述毒品现均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侦查机关的《侦破经过》《工作记录》,海关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与海关关员张1、张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携带藏有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经无申报通道入境时,从该行李箱的夹层内查获涉案毒品的事实。2、侦查机关的《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的《检定证书》等书证,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封存涉案毒品及其他物品的事实,以及涉案毒品的包装、重量等客观情况。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毒品的种类及含量;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收缴。4、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所持有的《乌干达共和国护照》及《登机牌》《行李票》等证实鲁贝格·亚历克斯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箱,搭乘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并入境的事实。5、证人菲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所持有的手机内信息的电子数据,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照片》,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持有的名片等书证,与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为获取高额报酬,根据他人安排,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箱进入中国国境的事实。6、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多次进出中国国境的事实。7、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所持有的《乌干达共和国护照》与其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了其自然身份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量达1,271.35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系受他人安排实施犯罪,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贝格·亚历克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及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瑜审 判 员 高卫萍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