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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017)陕0111行审52号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诉西安雅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雅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1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韩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雅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张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斐,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号院1门*层*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市环灞罚字【201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雅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认为被执行人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市环灞违改【2016】3-33号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产,补办环评,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同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0元。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环灞罚字【201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0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告知书。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正式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要求其立即停产、补办环评、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后对其作出市环灞罚字【201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灞罚字【201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