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古宝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宝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461号原告古宝山,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毕井泉,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翼飞,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宝山诉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其举报未予答复一案中,原告古宝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古宝山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宝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君慧审 判 员 乔 军代理审判员 肖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赵胜利书 记 员 苏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