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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38年7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37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62年1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杨某甲、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某乙(2017)云2324执17号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5.00元,未受偿92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甲、李某某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也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土地房产及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