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章成静与陕西安康正森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支付令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成静,陕西安康正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02民督26号申请人:章成静,女,汉族,1988年8月2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被申请人:陕西安康正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五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柳忠杰。申请人章成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及工资结算明细一份。全日制劳动合同载明:甲方(用人单位)为陕西安康正森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劳动者)为章成静,甲乙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后章成静从该公司离职,2017年3月25日,陕西安康正森食品有限公司向章成静出具2016年工资明细载明未结算的工资及加班费合计12187.1元。现申请人章成静要求陕西安康正森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费12187.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陕西安康正森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章成静工资及加班费12187.1元。申请费元35元,由被申请人陕西安康正森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佳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