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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秦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秦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513号原告:李文军,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秦志国,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经理。原告李文军与被告秦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发生肇事,致两车受损。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有明确的被告及被告的准确地址。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景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