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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杨建国、李春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李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李春桥,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杨建国申请李春桥劳动争议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