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杨建国、李春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李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李春桥,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杨建国申请李春桥劳动争议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