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赖泽球、赖洛记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泽球,赖洛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泽球,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阳江市江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洛记,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阳江市江城区人,初中文化,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泽球、赖洛记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泽球、赖洛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赖泽球、赖洛记为牟利,在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附近一空地开赌档以“三公大吃小”聚集村民参赌,赖泽球提供赌具和烟、水等,赖洛记负责分牌和抽水,每局牌抽水30至100元不等,每天抽头获利约2000元时,则将钱交给赖泽球。2016年11月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到赌档现场查处,抓获赖泽球及参赌人员付某等人,缴获赌资2460元及赌具等物品。赖洛记则趁乱逃脱,于2016年11月7日被抓获归案。至案发,赖泽球、赖洛记共抽头渔利约20000余元。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赖泽球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清单等证据,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赖泽球、赖洛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泽球承认犯赌博罪,但认为其抽水获利不足20000元,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赖洛记承认犯赌博罪,但认为其抽水获利没有那么多钱,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赖泽球、赖洛记为牟利,在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附近一空地开赌档以“三公大吃小”聚集村民参赌,赖泽球提供赌具和烟、水等,赖洛记负责分牌和抽水,每局牌抽水30至100元不等,每天抽头获利约2000元时,则将钱交给赖泽球。2016年11月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到赌档现场查处,抓获赖泽球及参赌人员付某等人,缴获赌资2460元及赌具等物品。赖洛记则趁乱逃脱,于2016年11月7日被抓获归案。至案发,赖泽球、赖洛记共抽头渔利约2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证实:2016年11月2日15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附近一空地有人赌博,即到现场查处涉嫌赌博的赖泽球等人,并现场缴获赌博用的赌具、赌资等物。2016年11月7日9时左右,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涉嫌在赌档抽水获利的赖洛记在其家里面,民警立即去到其家里传唤赖洛记回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三中队问话。被告人赖泽球于2016年11月3日被拘留,于2016年12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赖洛记于2016年11月7日被拘留,于2016年12月9日被逮捕。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地点: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附近一空地。4、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查处时,扣押了相应的赌具赌资:扣押赖泽球现金840元、黎某180元、岑某1500元、付某450元。现场还扣押扑克牌一副,现金430元。5、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的证言:2016年11月2日14时许,我走路路过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附近一空地,看见有十多人在围着赌“三公大吃小”,我也想赌,于是我也拿出钱下注,我每盘下注30元,在该处赌至15时许,民警来到现场查处,有约十名参赌人员现场逃脱了,我来不及逃走被抓获。岑某、黎某1都是与我一起参与赌博的。赖泽球是该赌档的老板,付纳也是该赌档的老板,朗记负责为该赌档发牌、抽水。因为赖泽球、付纳经常在该赌档旁边逛来逛去,有时朗记抽完水钱将当天抽水所得的钱递给赖泽球,有时朗记抽完水钱将当天抽水所得的钱递给付纳,所以我就知道赖泽球、付纳是该赌档的老板。每盘的总赌资如果是两千以上,朗记就抽50元,每盘的总赌资在两千元以下时,朗记就抽30元,抽水获利钱用一个小箱子装的,每场大概一共能抽两千元左右。该赌档开了约半个月。每场抽水获利两千元,照这算起来,该赌档一共抽水获利约三万元。该赌档的赌博时段是下午14时左右至当天的下午18时左右。赌博场地、赌具是赖泽球、付纳、朗记等人提供的。我在该处赌了约十次。我第一次到该处赌博是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当时我去到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附近一空地,我看见有约二十多人在那里参与赌“三公大吃小”,后来我也参与到他们赌博当中,我每盘下注50元,当天是朗记在该处抽水和发牌,我当天赌博输了200元左右。之后我就断断续续(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去该赌档赌了约九次,每次都有约二十人在该处参赌,每次我都看见朗记负责为该赌档抽水获利,有时我看见朗记将抽水获利的钱交给赖泽球,有时我看见朗记将抽水获利的钱交给付纳。参赌这十次我总体上赌输了700元。我最后一次在该赌档参赌就是被民警查处这次。被民警查处这次,朗记大约抽水获利了四百多元(具体数额不清楚)。我是在该赌档附近居住的,路过时候都会看见有人在这赌博,之后我就知道该处可以参与赌博。赖泽球有时会借钱给赌客用于参赌。但是我不清楚赖泽球借出多少钱给赌客用于参赌,我也不清楚赖泽球借钱给赌客是否有利息。赖泽球没有借钱给我用于参赌。(2)证人岑某的证言:2016年11月2日14时左右,我在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一工地做完工来到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附近一空地,当时约有七、八个人正在利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于是我也开始下注参赌,每盘下注10元至100元之间,在该处赌至15时许,已经陆续来了很多参赌人员,此时刚好遇到民警前来查处赌博,大家四处逃跑,因我们涉嫌赌博,民警将我们剩下的赌博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民警在我身上缴获了我用于赌博的1500元人民币。赌具是赖泽球提供的。不清楚场地是谁提供的。有一位名叫“朗记”的男子在现场抽水。据我经常到该赌档了解到,赖泽球是该赌档的老板,他在赌档开赌时就在赌档周边观望赌档的情况,“朗记”负责在该赌档每盘牌分配钱和抽水,至于是否还有其他工作人员我不清楚。该赌档是“朗记”在现场抽水,每盘牌抽30至50元,赌注大的时候抽100元,一场大概抽到2000元左右,当“朗记”抽到2000元左右时就会将抽到的水钱交给赖泽球。我第一次到该处参与赌博是2016年10月18日,至今到该处赌过五、六次。第一次到该处参与赌博是2016年10月18日14时左右,当时还有十几二十名参赌人员与我一起参与赌博,是以赌“三公大吃小”的赌法,当时是“朗记”在该处分配钱和抽水,“朗记”那天共抽了约2000元水钱后就将水钱交给了赖泽球,我当天赌博输了300元左右。后来陆续每隔一两天我收工后没事做都会到该处赌博,在该处每次都是以“三公大吃小”的赌法,“朗记”和赖泽球每次抽水方式都一样,每场几乎都有十几二十人围在一起参与赌博。我最后一次在该处赌博是被民警查处这次。查处这次赌博输了200元左右。该赌档开赌的具体时间我不清楚,我初次到该处赌博就已经有赌博现象了。不清楚赖泽球开赌以来一共抽水多少钱。该赌档每场总赌资大约有一万多元左右,具体数目我不清楚。据我所知该处赌博是每天14时左右开始至18时左右结束。三公大吃小没有庄家的,是轮流发牌的。我是自己自发想去那里赌博的,没有人召集我们赌博。因为该赌档是在市场附近的,平时有很多路过的人都会来到该处参与赌博,该赌档累计有二十多人在该处赌博过。被民警查处这次约十七、十八人在该处赌博。现场赌博人员如果输光了钱就会向赖泽球借钱,至于借钱的利息是如何算的我不清楚。(3)证人黎某1的证言2016年11月2日15时10分许,我在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卖玉米,后我见没有客人,我来到市场附近一空地,我看见那里聚集有一伙人在那里利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于是我也参与到了他们的赌博当中,我每盘下注30元至50元不等,赌至15时许,公安人员到现场查处,我被抓获。今天约有十八人在该处赌博,有些赌客在赌博中途离开了,还有些赌客在查处时逃跑了。赌档有一名叫阿朗的男子在抽水,他是每盘牌抽30元至50元,赌注大的时候抽100元,阿朗每天约抽2000元左右。“阿朗”今天大约抽了400元左右就被民警前来查处了。据我在该处赌博这几次所了解,阿某是该赌档的老板,阿朗平时在赌档负责分配牌和抽水,当阿朗抽水到约一、二千元,阿朗就会将抽水的钱交给在赌档旁边的阿某,我在该处赌博这几次,好几次都看见阿朗把抽水的钱交给阿某。我从2016年10月20日开始第一次到该处参与赌博,至今到该处赌过四、五次。我第一次到该处赌博是2016年10月20日13时左右,当时还有约十多名不认识的参赌人员与我一起参与赌博,也是以赌“三公大吃小”的赌法,当时也是阿朗在该处负责抽水,那天他抽了约2000元,之后他将抽水的钱交给阿某,我当天赌博输了300元。后来陆续到该处赌了四、五次,每次和我一起参与赌博的基本上都是本村人,每次阿朗都抽2000多元,具体数额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在该处赌博每次下注都是在30元至50元之间,总的输赢情况是输了600元左右,今天被公安人员查获这次我赌博输了120元。平均每盘赌资都有一千多元,赌注大的时候有三千元左右。该处是每天中午14时至18时开赌的。我2016年10月20日第一次到该处赌博的时候就已经有赌博现象了,平时都看到有二十人左右在该处赌博。我是从2016年10月20日开始在该处参与赌博,基本每天都是一个叫“阿朗”的男子在该处抽水,每天抽二千元左右,之后“阿朗”会将抽水的钱交给阿某,该处每天基本都有人赌博,从我在该处赌博至今,“阿朗”每天抽水二千元左右,该处开设赌博大约十多天,所以阿某共可以抽水获利约二万多元至三万元,具体的数额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在该赌档赌过这四、五次,我都会看见“阿某”借钱给在赌档里的赌客,反正在赌博时候,如果有人想借钱,都可以向阿某借钱,但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4)证人赖某1的证言2016年11月2日14时许,我来到付东村市场附近的亲戚家门口闲聊,当时亲戚家旁边一空地有一伙人围在一起参与赌博,在该处至15时许,公安人员前来查处赌博,赌博人员四处逃跑,因我有赌博嫌疑,公安人员将我和剩下的赌博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看到该赌档是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吃大小”的方式赌博的。该赌档的赌具是赖泽球和付纳提供的。不清楚场地是谁提供的。因为该赌档就在我亲戚家旁边,我经常会去我亲戚家或者买菜会去到付东村市场,我也会到该赌档观看赌博人员赌博,因我自己没有什么钱所以我没有参与赌博,我看见赖洛记在赌档现场抽水,赖洛记会将抽到的水钱交给赖泽球或者付纳。赖洛记每盘抽30至50元,每场能抽2000至3000元。我2016年10月17日第一次去亲戚家就已经看到有赌博现象了,具体什么时候开始的我不清楚,期间我看到他们开赌都有五、六次。该赌档每天是中午至下午这段时间开赌的。我每次见到都有二十人左右在该处参与赌博。(5)证人黄某的证言因为我知道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附近一空地的赌档被公安机关查处了,我多次在该赌档参与赌“三公大吃小”,我害怕民警会查处我的赌博行为,我想公安机关对我从轻处理,于是我来公安机关自首。阿某和阿纳都是该赌档的老板,洛记负责为该赌档抽水,有时他负责发牌。扑克牌是阿某提供的。因为阿某和阿纳经常在该赌档旁边走动,阿某和阿纳十分留意赌档的有关情况,有时洛记将当天抽水所得的钱递给阿某,有时洛记将当天抽水所得的钱递给阿纳,所以我就知道阿某和阿纳是该赌档的老板。赌博场地是公共场所,赌博场地不是属于某个人的。我们是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我们每盘牌的输赢都是现金结算的,牌数按人数定,每份牌由一个人下注或者搭注,牌放桌面,每人轮流拿到三张牌,开牌时以谁的扑克牌点数大为赢,每一次赌注是10元起不封顶。每盘的总赌资在两千元以下时,洛记就每盘抽30元。每盘的总赌资如果是两千以上,洛记就每盘抽50元。洛记将抽水所得的钱放进一个小箱子里面。据我观察,每场大概一共能抽水两千多元(不清楚具体数额)。洛记有时会下注参赌,洛记负责为该赌档抽水的,有时他负责发牌。据我观察,该赌档开了约半个月时间。每场抽水获利两千多元,按这计算,该赌档一共抽水获利约三万多元。该处开赌时间是当天下午14时左右至赌博当天的下午18时左右。我在该处赌了约七、八次。我初次去该处赌博是2016年10月16日左右的一天,我去到市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村市场附近一空地赌“三公大吃小”,我每盘下注30元,当天是洛记在该处抽水,我当天赌输了300元左右,之后我就断断续续去该赌档赌了约六、七次,我最后一次去该处参赌是在2016年11月1日,每次都差不多约二十人在该处参赌,这几次我都看见洛记负责为该赌档抽水,有时洛记将抽水所得交给赖泽球,有时洛记将抽水所得交给阿纳,我在该处参赌这七、八次,我一共赌输了约一千多元。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赖泽球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2日14时左右,我和几个村民开始在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市场附近一空地赌“三公大吃小”,后陆续有人来参赌,大约十几个参赌人员在该处赌“三公大吃小”,大约赌了一个小时左右,有公安民警来到现场查处,有些参赌人员现场逃走了,我与其他涉赌人员来不及逃走被民警查获,我们因涉嫌赌博,我们被口头传唤回江城公安分局调查问话。我们是用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是10元起,不封顶的。经那些参赌人员自报姓名后,我得知被传唤回公安机关的人员分别是岑某、付某、黎某1、赖某1。岑某、付某、黎某1他们今天都参赌了,他们经常在该处下注参赌的,但我没看清楚赖某1是否参赌的。我有在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市场附近一空地的赌档抽台费的犯罪事实。我从2016年10月27日开始在该处抽台费,其中在2016年10月31日这天没有赌,我在该赌档抽台费共有六天时间。因为2016年10月31日那天很少人在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市场附近一空地,所以那天就没有赌。我在该处平均抽台费每天500元左右。赖洛记是帮我抽台费的。因为赖洛记也在该赌档下注赌博的,他是顺便帮我抽台费的,所以他就肯帮我抽台费。赖洛记只帮我抽了一次台费,赖洛记就在民警查处那天帮我抽了一次台费。民警查处那天,赖洛记抽了大约四百多元台费。开赌时,抽的台费放在一个小纸箱里面。我在该处抽的台费用来为赌客买水买香烟,买水、香烟所剩下的钱是我用来去医院治疗肺结核和肝病的。赖洛记帮我抽台费,赖洛记可以享用我用台费所买的水和香烟。该处抽台费有六天时间,平均抽台费每天500元左右,该处一共抽了三千元左右的台费。我不用特地通知赖洛记去该处抽台费的,到了开赌时间,赖洛记在该处见到我就会帮我抽台费。我在该处抽台费有六天时间,赖洛记就在民警查处那天帮我抽了一天台费,我自己亲自抽台费有五天时间。(2)被告人赖洛记的供述与辩解我是有在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付东市场附近一空地下注参赌以及在该处帮阿某抽头获利。我是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每盘赌资是10元起不设上限,有多少钱都可以下注。是赌博人员轮流发牌的。我从2016年10月30日开始在该处下注参赌、帮阿某抽头获利。不清楚该赌档是从何时开始在该处开赌的。我在该处档帮阿某抽头获利,有时也会下注参赌。每盘牌抽20元,大概每场约能抽水两千多元。抽水获利的钱是用一个小箱子装着的。该处开赌时间段是从当天的下午14时至当天的下午18时左右。是阿某叫我去该赌档抽头获利的。我抽水获利所得的钱也全部交给阿某。2016年10月30日和2016年11月1日这两天我在该处抽水时顺便也下注参赌。2016年10月30日这天我赌输了110元左右。2016年11月1日这天我赌博输赢出入不大。基本上每盘都抽头获利,当那盘牌赌注特别小就不抽钱。每盘下注的总金额不定,有时几百元每盘,有时一千多元每盘。民警查处那天,我大约已经抽头获利约四百元(具体准确金额我不清楚)。我从2016年10月30日开始在该处下注参赌、抽头获利,该赌档在我开始抽水之前已经开赌了,不清楚该赌档一共抽头获利多少钱。我在该赌档抽头获利没有工资的。我帮阿某抽水,阿某借了15元给我买烟、买水。因为我与阿某是朋友关系,加上帮阿某抽头获利,阿某会借钱给我买烟、买水,所以阿某不支付工资给我,我也肯帮阿某抽头获利。我从201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2日在该处抽头获利,2016年10月31日那天没有开赌,我一共在该处抽头获利3天。我认识阿纳,他也是江城区城西龙湾村委会人。我没有见过阿纳在该赌档下注参赌。不清楚阿纳是否在该赌档下注参赌。不清楚阿纳是否是该赌档的老板。阿纳有时会在赌档旁边闲坐抽烟。该赌档每场抽头获利的金额平均约两千多元(具体准确金额不清楚)。我抽头获利那三天一共抽水获利约五千多元(具体准确金额不清楚)。一般情况下每场有十多人在该处参赌。有时人多,有时人少。我不认识那些赌客。看牌的赌博人员轮流发牌的。搭注的参赌人员不用发牌,我是搭注参赌的,我没有发牌。我在该处帮阿某每盘牌抽20元,大约每场约能抽水两千多元。因为每盘抽水20元,一个小时大约赌三十多盘牌,每场大约开赌四个小时,按这样计算是每场可以抽水两千多元左右。该处开赌时间段是从开赌的当天的下午14时左右开始,当天大约开赌约四个小时。我抽水所得的钱也全部交给阿某。是阿某叫我去该处抽水的。7、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赖洛记(134××××3755)与赖泽球(183××××6511)的通话记录。8、辨认笔录赖洛记辨认出赖泽球和付纳。赖某1辨认出黎某1、付某、岑某是参赌人员,辨认出负责抽水的赖洛记,付纳和赖泽球是赌档老板。付某辨认出黎某1、岑某是参赌人员,付纳和赖泽球是赌档老板,辨认出负责抽水的赖洛记。黎某1辨认出付某、岑某是参赌人员,辨认出负责抽水的赖洛记,赖泽球是赌档老板。岑某辨认出黎某1、付某是参赌人员,辨认出负责抽水的赖洛记,赖泽球是赌档老板。黄某辨认出辨认出负责抽水的赖洛记,付纳和赖泽球是在赌档抽水获利的人。赖泽球、赖洛记、岑某、黎某1等人对赌档现场、现场的纸牌、抽水所得的现金图片辨认确认。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泽球于1974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人赖洛记于1991年2月20日出生。对于两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的分析:证人付某、岑某、黎某1、黄某均证实赌档开设了约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于抽水获利的金额,被告人赖洛记供述每天抽水获利的金额约2000元,这一事实得到证人付某、岑某、黎某1等多名证人证言的指证,多名证人均辨认出负责赌档抽水的是赖洛记,赖泽球是赌档抽水获利的人,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赖泽球、赖洛记共抽水获利20000余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赖泽球、赖洛记辩称没有抽水获利20000余元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泽球、赖洛记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泽球、赖洛记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泽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赖洛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缴获的赌资、扑克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中华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定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