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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高原与李强、徐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原,李强,徐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高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小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高原与被执行人李强、徐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莲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阶段依据(2015)莲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本院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李强、徐小珍及其子女李述涵名下产权证号或登记号为xx的马尾区登龙支路复式单元、车库。二、查封登记于徐小珍名下产权证号或登记号为xx的仓山区建新镇杨周东路地下1层xx车位。三、查封登记于徐小珍名下产权证号或登记号为xx的仓山区对湖街道首山路地下1层xx车位。四、查封登记于徐小珍名下产权证号或登记号为xx的仓山区对湖街道首山路地下1层xx车位。五、查封登记于徐小珍及其子女李述涵名下产权证号或登记号为xx的仓山区对湖街道首山路xx单元。六、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