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文学、谢建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学,谢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34号申请人张文学,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谢建国,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张文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建国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8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建国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限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