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6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兜胜与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兜胜,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6409号原告:林兜胜,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佘军,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兜胜诉被告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兜胜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