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吉文英与林尔宽、季丰贵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文英,林尔宽,季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吉文英,女,195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林尔宽,男,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季丰贵,男,194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金湖县。吉文英申请执行林尔宽、季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83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林尔宽欠原告吉文英借款35万元,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二、被告季丰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林尔宽、季丰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3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海忠执行员 粘 铭执行员 黄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