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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兆乾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兆乾,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中共党员,无前科。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庆城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后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兆乾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16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10刑辖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兆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张兆乾申请办理×××牡丹白金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本金79091.2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被告人张兆乾的行为已触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在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兆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张兆乾在中国工商银行庆阳分行开发区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的牡丹白金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10万元。之后,张兆乾持卡透支本金99721.14元用于偿还车贷等多种消费。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张兆乾于2016年7月11日归还20000元。截止2017年2月10日发卡银行报案时,张兆乾仍拖欠透支本金79091.29元、利息21608.08元、滞纳金5500元。2017年3月25日、3月28日、3月29日,张兆乾归还全部本息等共计108566.05元。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报案材料,庆公(经)受案字(2017)117号受案登记表、庆公(经)立字(2017)122号立案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张兆乾信用卡诈骗一案的来源及侦破经过;2、张兆乾×××号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还款凭证及证明,证人姚某、宋某、陈某、郭某、苏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兆乾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3日,张兆乾请办理×××牡丹白金信用卡一张后,透支款项用于偿还车贷等多种消费。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截止2017年2月10日拖欠透支本金79091.29元、利息21608.08元、滞纳金5500元。2017年3月25日、3月28日、3月29日,张兆乾自愿归还了拖欠的全部本息;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兆乾,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中共党员,无前科。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电话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兆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意挥霍透支资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兆乾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兆乾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张兆乾坦白,于法不符,不予采纳。案发后,张兆乾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款、二款(二)项、三款、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兆乾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鲁晓平代理审判员  邱红娟人民陪审员  张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嵇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