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韩树霞,韩树雨,车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8号申请执行人何军,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树霞,女,1964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树雨,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车淑珍,女,1938年2月16日出生。何军与韩树霞、韩树雨、车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297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何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韩树雨与何军达成和解协议,韩树雨支付何军人民币45万元整(案款已缴纳并且发还完毕),何军不再向韩树雨主张权利。剩余未给付的66350元及利息,何军只向韩树霞及车淑珍主张。另查明,韩树霞长期下落不明,车淑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本院已将韩树霞、车淑珍可以冻结的账户全部冻结。综合本案执行情况,何军同意就未给付部分日后分期申请执行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2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