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勇来与卢胜海、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来,卢胜海,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吴勇来,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胜海,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夏明,男,44岁,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勇来与被执行人卢胜海、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代理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