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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勇来与卢胜海、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来,卢胜海,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吴勇来,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胜海,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夏明,男,44岁,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勇来与被执行人卢胜海、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代理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