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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姜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姜志,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依据(2016)黑100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张敏申请执行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8539.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姜志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不知去向,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加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查询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时,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处预告证号为YG20110252号、产籍号为350-490-1∕2-3-021202号的房产,现已抵押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该房产暂不予执行并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辉